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黄淑慧,女,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江苏星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德容装饰城综合楼B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73817106N。
法定代表人:孙朗道。
原告***与被告黄淑慧、***、江苏星驰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元,因原告立案后交费期限届满前撤诉,故不再收取。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