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1民初4695号之三
原告:常熟华夏京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熟市长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经怀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经济开发区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龚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熟华夏京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华夏京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华夏京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华夏京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1元,减半收取1742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25.5元,由原告常熟华夏京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燕
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
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