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95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栓。
原告***与被告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可协商解决民事纠纷。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武加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戴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