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48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书圣,泰州市姜堰区顾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万怀年,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迎宾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8559695。
法定代表人:翟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荣正,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6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04720380。
法定代表人:于长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万怀年、泰州宾馆有限公司、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