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64598080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殷唐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0699518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04720380,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6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江苏恒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冠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