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31盱眙县淮河镇卫生院与盱眙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3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盱眙县淮河镇卫生院,住所地盱眙县淮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盱眙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五墩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宏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盱眙县淮河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盱眙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2020年10月21日收到法院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盱眙县淮河镇卫生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于晓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