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722号

原告: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北溪江路20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江苏莫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蓉,江苏莫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29元,由原告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