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子华装饰工程经营部,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投资人:***。
本院受理的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子华装饰工程经营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君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子华装饰工程经营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苏州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0026号裁决书]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旭
审 判 员 李 霖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