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健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82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健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健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向江苏健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270000元,该款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如果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第一项约定的金额、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江苏健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违约之次日起,要求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因兰州新兴石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根据江苏健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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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王先彪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