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滨商初字第0170号
原告江阴市红太阳汽车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街78号1-201-202。
法定代表人叶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红太阳汽车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红太阳汽车装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红太阳汽车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红太阳汽车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江阴市红太阳汽车装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红太阳汽车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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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