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2民初3800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聚合家园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江阴南街78号1-20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4元,减半收取5232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52元,由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查熙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