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302民初字第4038号
原告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3843316G,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9号开发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宋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柯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63289268,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复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奚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清,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中联公司)诉被告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德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王柯标,被告德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公司诉称:2014年1月27日、2014年4月11日、2014年5月8日和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四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将其办公楼、后勤楼室内装修、办公楼室内涂料、室外广场砖铺贴、室内装修及卫生间成品隔断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早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仍欠原告中联公司工程款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德普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中联公司工程款420905.84元(后同意按照408335.85元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德普公司辩称:对原被告签订的四份承包合同没有异议,对于被告德普公司尚欠原告中联公司工程款408335.85元未支付没有异议,但是由于被告德普公司目前经济困难,希望以房产作价支付于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2014年4月11日、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四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的办公楼、后勤楼室内装修、办公楼室内涂料、室外广场砖铺贴、室内装修及卫生间成品隔断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上述工程原告已经于2014年6月施工完毕且并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8335.85元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人工费增加工作量清包报价单、审计审核汇总表(合同外增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被告德普公司使用,被告德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双方一致认可为408335.85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408335.85元。
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3807元,由被告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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