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执38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9号开发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宋昕,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系该公司员工),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复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奚树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中联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复旦路北侧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德普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复旦路北侧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蔡红虹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王新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