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67某某与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312号海陆研发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舒京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巧,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九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黄学辉
审 判 员 郭 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源榕
书 记 员 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