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6执30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
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土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又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而申请执行人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裁字第10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凯 审判员 于 洁 审判员 李统君
书记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