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

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与常州创邦五金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92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创邦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22659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0.8%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700元、公告费6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但被退回。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反馈有车辆、银行账户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以235268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创邦五金厂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2021年10月14日到期;于2021年2月8日,以235268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1年,2022年2月8日到期。多次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实时余额。实际控制金额不足百元。 4、2020年11月5日,本院至常州市车辆管理所登记轮候(第四顺位)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创邦五金厂名下车牌号为苏D9××××汽车,查封期限2年,2022年11月4日到期,但未实际控制。 5、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对常州创邦五金厂、***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暂时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汽车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9)苏049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书记员 徐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