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

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92民初46号 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6391458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2895086T,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元村317号-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兰通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麦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兰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麦点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兰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价款3736706.2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3736706.2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753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月息千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原告和被告优麦点公司签订合同,被告优麦点公司委托原告定制标识产品,合同履行后,被告优麦点公司拖欠原告货款3123713元。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和原告对账,多次形成对账单和还款承诺,被告均承诺按期偿还全部款项。2018年3月9日,原告和被告经过对账,确定被告欠款金额为3736706.296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2018年7月24日,被告再次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由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被告至今仍然没有付款。另,被告优麦点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优麦点公司的股权由被告***全部持有。被告***作为被告优麦点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被告优麦点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优麦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优麦点公司由被告***、被告**共同经营,被告**担任被告优麦点公司的监事。被告***和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之间财产无法区分,人格高度混同,三被告应当对原告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优麦点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奥兰通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对账单、还款协议、企业信用信息、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优麦点公司向原告奥兰通公司定作标识产品。2014年7月1日,原告奥兰通公司与被告优麦点公司签订还款计划,被告优麦点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奥兰通公司价款3123713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30日、2015年7月30日前各支付1561856.5元,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被告优麦点公司及***未能按约还款,三方又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被告优麦点公司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3月27日,三方又重新签订还款计划,确认总欠款3123713元,且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8‰计息,被告优麦点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该债务,三方还约定,如原告奥兰通公司与被告优麦点公司及***互相提供技术培训的,需支付对方每个项目5000元的培训费,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3月9日,原告奥兰通公司与被告***对账,确认结欠原告奥兰通公司货款本金3208390元、利息811316.3元,原告奥兰通公司应向其支付价款283000元,故被告优麦点公司尚欠原告奥兰通公司价款3736706.296元,同时约定月利率为5‰。被告***还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价款75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2018年7月24日,被告***再次明确该还款计划。 另查明,被告优麦点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唯一股东。 还查明,被告***与被告**于2000年2月23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奥兰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能证明原告奥兰通公司与被告优麦点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及被告优麦点公司结欠原告价款3736706.29元的事实。原告奥兰通公司按约向被告优麦点公司交付标的物,被告优麦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致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奥兰通公司要求被告优麦点公司支付价款3736706.29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优麦点公司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同意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优麦点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原告奥兰通公司要求被告***对被告优麦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系被告***与**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优麦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付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价款3736706.29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千分之五计算;以21753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千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294元,由被告上海优麦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