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6434号
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639145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濮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1480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57968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濮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