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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271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 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9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5112.02元,并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05.7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暂定为20000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11100.63元,并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定为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暂合计77472元。事实和理由: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奥兰通标识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挂靠给被告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并根据被告要求进行了部分新增工程施工,合计应付工程款为2222012.65元,根据约定,工程完成40%时付30%,工程完成70%时付款50%,工程全部完成后付工程完成量95%,余5%质保金,现已过质保期,至今原告仅收到工程款1055800元,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诸被告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浙江金华横店梦上海广告招牌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泰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当事人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时,应当向泰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