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82执2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8005222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961137X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日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8397116J,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宇晨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800588X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新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宇晨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宇晨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丰镇南路北侧房产10幢(新丰201413322),7、8、9幢(新丰201413323),4、5、6幢(新丰201413324),1、2、3幢(新丰201413325),新丰镇同丰村二组工业园区1、2、3幢(新丰201413326)。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大中镇人民南路三期工程港务楼63幢301室(大中201206670、大中201206671)。查封被执行人盐城市宇晨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正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此外,被执行人***已履行160万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肖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