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储盛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储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5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储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明星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储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5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储盛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67520元,并承担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苏州储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5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