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00号
申请人: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广达路8号(直龙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05473672。
法定代表人:杨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峰,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贵,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南大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马家寺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275FE11。
法定代表人:陈祥福。
申请人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南大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内江分行白马支行,账号×的存款1,900,000元及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1,850,000元。申请人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750,000元保单为其担保。2021年7月26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南大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内江分行白马支行,账号×的存款1,900,000元及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1,8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