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822号
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广达路8号(真龙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杨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667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粤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煜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