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5185号
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广达路8号(真龙大厦5F)。
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