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2538号
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05473672,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金材料(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624344XA,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54-6地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巴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巴斯公司)与被告***合金材料(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马科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巴斯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于被告马科托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巴斯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巴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此款已由金巴斯公司预交),由金巴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