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239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告:三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
经营者:马加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胜,南京市溧水区和凤法律服务所。
第三人:大橡木(苏州)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长安路58号4幢。
原告***与被告三门**建材经营部、第三人大橡木(苏州)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