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易蓉。
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永春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5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541号裁决书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边敬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