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6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易蓉。
被执行人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小虎。
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字第02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仲裁费17512元,由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52512元及利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执723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452512元及利息,执行费6688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8月16日,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查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3、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州市区不动产。
4、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江苏省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江苏省内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
6、经查询关联案件,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
7、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及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
8、2018年12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可依法申请执行悬赏及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其不申请执行悬赏和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52512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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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