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7民初19***号
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1幢1009室。
法定代表人:易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国、孙府,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2588号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小虎。
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6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国、孙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被告履行合同,立即支付审图费用人民币60000元整;2、请求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办公楼室内装饰报建审图流程协议》,约定被告将该公司办公楼1-3层内装饰报建审图工作由原告完成,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000元整。《办公楼室内装饰报建审图流程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办公楼室内装饰报建审图流程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为工程顺利进行,先行垫付了审图费并按约完成审图任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审图费,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
被告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办公楼室内装饰报建审图流程协议》,约定被告将该公司办公楼1-3层内装饰报建审图工作由原告完成,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000元整。嗣后,原告按约完成相应审图工作,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办公楼室内装修报建审图流程协议、发票2张、微信截图及短信、复工联络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
中双方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审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按约审图并完成了相应工作,被告理应支付有关款项,对原告诉求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图款人民币6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苏州研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