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永春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7执379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易蓉。
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仲载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塑胶五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201.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