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逸花苑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8087号
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峰汇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易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国,职员。
被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逸花苑分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星旺墩商务广场****v>
负责人:***。
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逸花苑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苏州市东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