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97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程,安徽臻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工业集中区扬子东路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2108855G。
法定代表人:王小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