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7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228630.36元及利息、质保金133578.38元及利息、诉讼费26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西安香江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无车辆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电话、短信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乐
审判员 张亮
审判员 王锋
书记员 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