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1执6438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雄宇吊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1民初9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89560元及利息,执行费12296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安旻
审判员 邹序金
审判员 王恒刚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