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2108855G。
法定代表人:赵友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74。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林山,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22。
法定代表人:史怀信。
本院在执行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上诉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09137.11元;二、由被上诉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上诉人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356660.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自2018年11月2日始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2年3月3日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81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玲
审判员李武军
审判员程建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