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3423号
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上黄镇工业集中区XX路XX号XX幢。
法定代表人:王小九,系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81692108855G。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良,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812,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XX大街XX段。
负责人:姚富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37644W。
被告: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韩城市XX大街XX段。
负责人: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74。
被告: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城市XX城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史怀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22。
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7日注销,原告已不具备起诉的资格,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 智 侠
审 判 员 王春妮
人民陪审员 刘宁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车嘉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