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温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8601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工业区苏埭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546043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温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00191G。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温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8)合仲字第0335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50000元、仲裁费3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9年11月14日本院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地产、车辆、证券等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温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19年12月3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