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72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5460432D,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工业区苏埭路旁。
法定代表人:章坤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J6F08,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33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336号调解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洛发
审判员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