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496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5460432D。
法定代表人:章坤明。
被告: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J6F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振平诉被告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