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2930号
原告:***,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8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