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247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初1247号
原告: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16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新肥)与被告江苏中盈高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高科)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农新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软件开发服务协议书》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15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农新肥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农新肥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中农新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