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执恢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岗街**。
法定代表人:袁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陈祉瑄(实习),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金胜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1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818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8180.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被执行人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晋A×××**、晋A×××**机动车,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今,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了已委托查封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肖海祥
审 判 员  吴良根
审 判 员  朱学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王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