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执1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普天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唐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唐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普天公司货款144643.23元及违约金(以69165.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75477.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反诉原告唐人公司的反诉请求;三、如果唐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2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7元,财产保全费1244元,合计8534元,由唐人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唐人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普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0年3月3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唐人公司的银行帐户,但帐户余额不足。同年4月28日,本院查封唐人公司所有的闽D×××××斯柯达牌小型汽车各1辆。同年8月18日,本院轮候查封唐人公司所有的厦门市思明区不动产。另,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唐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向唐人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决定将唐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普天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普天公司未能提供唐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冻结、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人公司的银行帐户。另,本院依职权对唐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唐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普天公司亦未能提供唐人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0115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开明 审判员  高 潮 审判员  查 勇
书记员  刘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