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377号
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楠,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E1座八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