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某某五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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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7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20454G。




法定代表人:袁先明。




委托代理人:尹晓强、陈思,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渔藤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440268022。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338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五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截止2021年12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不当得利款33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民作出了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爱民分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五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2执74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伟敏


审判员朱桢


审判员林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