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10092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东区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远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菡,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衍兵。
被告:苏州英邦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渚镇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娟。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马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英邦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英邦营造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马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7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佳政
二Ο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