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8340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天,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6665239J,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徐娟。
被保全人:苏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390071055,住所,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谈永暐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420.1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威利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420.1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