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3400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3400号之一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39822G,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于孟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7099420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6层。
法定代表人:陈卫新。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84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韵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