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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22执128号
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451169.62元;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9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461738.62元,其中工程款442625元、利息(从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6685.4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1859.14元、案件受理费3970元,以上案款申请人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99元。生效法律文书中对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222执128号案件中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