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4122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6层。
法定代表人:陈卫新。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587.6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清扬